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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1 (目的) |
| 本規定用於描述在使用由大韓航空互聯網站(該網站由大韓航空經營,包括kr.koreanair.com, koreanair.co.kr, koreanair.com,
koreanair.co.jp, koreanair.com.cn, koreanair.com.hk, koreanair.com.au, koreanair.eu.com, koreanair.com.sg)提供的互聯網相關服務時,大韓航空及其用戶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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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2 (定義) |
| ① |
“大韓航空網站”是指由大韓航空建立的虛擬商業網站,向用戶提供資訊和/或服務,通過使用電腦和資訊通信網路等資訊通訊設施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 |
| ② |
“用戶”是指與大韓航空網站相連接,遵守本使用規定,收到大韓航空服務協定的會員和/或非會員。 |
| ③ |
“會員”是指向大韓航空網站提供個人資訊註冊成爲大韓航空會員,並持續使用由大韓航空提供的資訊和服務的人。 |
| ④ |
“非會員”是指那些沒有註冊爲大韓航空會員,但使用由大韓航空提供的資訊和服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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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3(規定解釋與修訂) |
| ① |
“大韓航空”將對本規定的內容、商業名稱、聯繫方式(電子郵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做出通告,並在服務頁面的前部公佈e-commerce銷售的票數,以便提醒用戶。 |
| ② |
大韓航空將在不違反法律條款規定、e-commoerce基本法、電子簽名法、資訊網路使用促銷和資訊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e-commerce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對本規定做出修訂。 |
| ③ |
如果要對規定進行修訂,大韓航空將對修訂的條款、生效日期連同當前的規定做出通告。該通告會從生效之日前七(7)天至生效之日前一天,連續放在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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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
只要修訂後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修訂後的規定將對修訂前已註冊的會員用戶生效。然而,對於明確聲明拒絕應用修訂後的規定之用戶,大韓航空將會對他們在修訂前做出申請。 |
| ⑤ |
本規定及規定之解釋沒有列到之處,也將遵守e-commerce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管理法、e-commerce消費者指導條例及相關法律和/或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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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4(大韓航空網站經營業務) |
| 大韓航空通過其網站經營的業務如下 |
| ① |
提供飛機票務和旅行相關的資訊與服務。 |
| ② |
制定機票購買合同等合同。 |
| ③ |
履行已簽合同,如飛機票送票。 |
| ④ |
大韓航空委派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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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5(服務中斷) |
| ① |
如果出現電腦等資訊通訊設施的維護、修理、交換、宕機或中斷,大韓航空可能會暫停在網站上提供服務。 |
| ② |
如果出現細則1中的網站服務中斷,大韓航空將按照條款8中的相關規定通知用戶。 |
| ③ |
大韓航空將對細則1中所描述的原因引起的服務暫時中斷而給客戶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非大韓航空意願或主要過錯不在大韓航空的事件中招致的損失,大韓航空將不會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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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6 (會員註冊) |
| ① |
用戶可通過填寫會員資訊,表明同意本規定後,申請會員註冊 |
| ② |
如果用戶沒有出現以下情況,大韓航空將批准該會員申請。
- 申請會員註冊的人依照本規定條款7細則4喪失會員資格。但是,大韓航空對使用了三(3)年的客戶將保留特例,他們將在喪失會員資格後,及時收到重新註冊的批准。
- 錯誤、描述過長或拼寫錯誤。
- 按照技術,據估計極難註冊成爲會員。 |
| ③ |
會員註冊的建立期限從獲得大韓航空會員批准之日起。 |
| ④ |
依照條款13細則1之規定,如果會員註冊有任何的變更,該會員應立即將這些變更以電子郵件或類似的方式通知大韓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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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7 (會員資格撤銷與喪失) |
| ① |
任何會員在任何時候均可要求撤銷其會員資格,大韓航空會立即對此要求做出回應。 |
| ② |
如果會員有下述情況發生,大韓航空將限制或暫停使用服務。
- 用戶寫下了錯誤的資訊或創建了兩個以上的ID。
- 會員在大韓航空網站購買機票時沒有履行付款責任。
- 會員限制他人使用大韓航空網站,威脅或違反e-commerce秩序,如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訊等。
- 會員通過大韓航空網站,違反了本規定禁止的法律或公共秩序或習慣。 |
| ③ |
如果大韓航空要限制或暫停使用服務,大韓航空將以電子郵件、電話或信件的方式告知相關用戶限制或暫停使用服務的原因、日期及期限。但是,如果需要緊急限制或暫停,大韓航空將會在採取行動後,給予通告。 |
| ④ |
在大韓航空限制或暫停使用服務後,如果三十(30)天內,引起限制或暫停使用服務的行爲仍然重復發生或沒有改正,大韓航空將剝奪相關會員的會員資格。 |
| ⑤ |
如果大韓航空剝奪了某個會員的會員資格,會員註冊將被刪除,但相關會員將會在刪除前得到通知。 |
| ⑥ |
大韓航空對因暫停使用服務和剝奪會員資格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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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8 (會員通知) |
| ① |
如果要向會員發送通知,大韓航空將會向用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通知。 |
| ② |
如果要向不特定的衆多會員發出通知,大韓航空將會把該通知在其網站上顯示一周,
這等同於個人通知。但是對會員交易將産生重大影響的專案,大韓航空會發出個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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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9 (購買申請) |
| 用戶可按以下步驟申請購買: |
| ① |
輸入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 ② |
選擇商品或服務。 |
| ③ |
選擇付款方式。 |
| ④ |
表明同意本規定(例如:點擊滑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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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0 (合同制定) |
| ① |
如果沒有下述情況發生,依照條款9規定之方法大韓航空將批准購買申請。
- 申請時存在錯誤資訊、記錄過長或拼寫錯誤。
- I從銷售或技術上講,據估計批准該申請將很可能使大韓航空遭受損失。 |
| ② |
當大韓航空的批准在條款12之細則1中以確認收據的形式送抵用戶時,合同將被認爲訂立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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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1 (付款方式) |
| 在大韓航空網站購買商品和/或服務,可選擇以下付款方式之一: |
| ① |
網上銀行轉賬。 |
| ② |
信用卡付款。 |
| ③ |
通過SKYPASS里程換購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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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12(確認收據通知,購買申請變更與取消) |
| ① |
如果用戶做了購買申請。大韓航空將給該用戶發出確認收據通知。 |
| ② |
如果收到確認收據通知的用戶不同意通知的內容,用戶可在收到確認收據通知後,立即請求變更和/或取消。 |
| ③ |
如果在送貨前用戶要求變更和/或取消,大韓航空將回應該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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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3 (個人資訊保護) |
| ① |
收集用戶資訊時,大韓航空將只收集提供服務和執行購買合同必需的最小資訊。大韓航空將需要以下的必填專案,其他將是選填專案。
- 姓名
- 居民登記號(對會員)
- 地址
- 電話
- ID(對會員)
- 密碼(對會員) |
| ② |
大韓航空如果收集用戶的個人資訊,應得到相關用戶的同意。但是,它將獲得以下同意:
- 法律有特別規定。
- 執行使用服務合同所必需。
- 依據所供服務計算費用所必需。 |
| ③ |
在沒有獲得相關用戶同意時,所提供的個人資訊之使用將不得超過該資訊的用途範圍,並不得將該資訊提供至第三方,大韓航空將對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但是,大韓航空在以下情況將不負責任:
- 法律有特別規定。
- 依據所供服務計算費用所必需。
- 送貨公司應被告知的送貨必需的用戶最小資訊(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 統計準備、學術研究或市場調研所必需。材料會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因此不會識別出特定的個人。 |
| ④ |
根據條款2和條款3,大韓航空將收到用戶的同意。條目包括負責個人資訊管理的員工資訊(職位、姓名、電話號碼和其他聯繫方式)、收集資訊的目的和用途。在促進資訊通訊網絡使用和資訊保護法之條款22細則2中所規定提供給第三方的資訊相關條目已在大韓航空網站中明確規定了。 |
| ⑤ |
根據條款2和條款3,用戶可在任何時候要求取消同意。並要求對大韓航空持有的個人資訊進行審閱和錯誤更正。在該要求下,大韓航空有責任立即採取必要行動,不得延誤。如果用戶要求更正錯誤,大韓航空將停止使用該用戶的個人資訊,直至該資訊的錯誤得到更正。 |
| ⑥ |
大韓航空將對由於個人資訊(包括信用卡資訊和銀行賬戶資訊)的泄漏、遺失、被盜、和僞造對用戶造成的損失負責。但是,大韓航空不對用戶故意或失誤造成的個人資訊泄漏招致的損失承擔責任。 |
| ⑦ |
大韓航空一旦實現了收集用戶提供的個人資訊的目的,將立即刪除該個人用戶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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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4 (大韓航空責任) |
| ① |
依照本規定,大韓航空將不得從事違反法律和本規定,或破壞良好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活動,並將依照本規定致力提供穩定的服務與商品。 |
| ② |
大韓航空配備有安全系統,以保護用戶個人資訊(包括信用資訊),以便客戶能安全地使用大韓航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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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就大韓航空的商品和服務,如果用戶因大韓航空的不公平指示或廣告而遭受損失,依據條款3中的《指示或廣告公平法》,大韓航空可對損失予以賠償。 |
| ④ |
大韓航空不得爲了贏利而違背用戶意願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送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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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5 (會員ID和密碼責任) |
| ① |
會員有責任管理自己的ID和密碼,條款13除外。 |
| ② |
會員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或密碼。 |
| ③ |
如果用戶認爲有第三方盜取了其ID和密碼或在使用它們,用戶應立即通知大韓航空並遵循大韓航空的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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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6 (用戶責任) |
| 用戶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和相關法律,並不得從事以下行爲: |
| ① |
記錄應用或變更中的錯誤資訊。 |
| ② |
任意改變大韓航空網站上的顯示資訊。 |
| ③ |
未經許可而進行傳播、顯示資訊或執行大韓航空禁止的電腦程式。 |
| ④ |
侵犯知識産權,包括大韓航空和第三方的著作。 |
| ⑤ |
實施侵犯或損壞大韓航空與第三方名譽和隱私的行爲。 |
| ⑥ |
實施傳播、揭露,或顯示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如色情或暴力圖片或聲音)資訊的行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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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7 (大韓航空網站和相關網站關係) |
| 大韓航空網站和相關網站通過超鏈結(hyper-link)相連。 (超鏈結可包括字母、圖像和動畫等)大韓航空網站對用戶獨自使用相關網站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不承擔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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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8 (版權修訂和使用限制) |
| ① |
版權和由大韓航空提供的知識産權歸大韓航空所有。 |
| ② |
未經大韓航空事先許可用戶不能將從大韓航空網站上獲取的資訊用於盈利目的、或
通過拷貝、傳送、出版、分銷或廣播將資訊傳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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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9 (爭議解決辦法) |
| ① |
大韓航空將建立和管理反映用戶公平意見或索賠的損失賠償委員會,並賠付損失。 |
| ② |
大韓航空將及時並適當地處理用戶提出的索賠和/或意見。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大韓航空將會立即告知原因及解決日期。 |
| ③ |
如果大韓航空和用戶間發生了爭議,大韓航空將遵循e-commerce爭議委員會的調解。該委員會建立在e-commerce基本法及其執行條例的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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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20 (勝任法庭與適用法律) |
| ① |
大韓航空將就e-commerce爭議(也許發生在大韓航空和用戶間)向漢城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 ② |
韓國法律將適用於e-commerce訴訟中的雙方:大韓航空和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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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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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1(規定之有效性) |
| 本規定將從2001年3月13日起生效,適用于本規定建立前,成爲大韓航空會員的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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